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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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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19 作者: 点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战略合作买卖协议,协议销售量总计32,000吨,产品单价采取月度议价方式进行确定。

 ●合同生效条件: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多晶硅产品的稳定销售,在协议履行期内可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1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新特能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买卖协议书》,乌海京运通公司将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多晶硅32,000吨。

 若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公布的2019年1月第四周的多晶硅致密料成交均价人民币7.91万元/吨(含税)测算,协议总金额预计约人民币25.31亿元(含税),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6.61%,尚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

 二、协议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协议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多晶硅。

 2、标的数量: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乌海京运通公司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数量合计32,000吨,其中2019年合计采购数量8,000吨,2020年合计采购数量12,000吨,2021年合计采购数量12,000吨。

 3、标的质量:产品质量标准以GB/T25074-2017为基准,具体规格以当月签订的《合同执行确认单》为准。

 (二)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1、企业名称: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注册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工业园区办公楼401

 5、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硅晶体材料;硅晶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光伏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从事上述产品及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批发、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6、财务状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乌海京运通公司的总资产为2,028.66万元,净资产为1,749.71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5月设立,2017年尚未实现营业收入。

 乌海京运通公司是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乌海京运通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特能源公司的客户,过去三年持续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多晶硅产品,经营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条款

 1、产品数量及定价原则: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乌海京运通公司向新特能源公司采购多晶硅32,000吨,乌海京运通公司按月进行订单采购,不足或超出部分必须在次月予以相应增加或减少,但总数量不变。产品单价采取月度议价方式进行确定,每月25日前参考当期市场主流价格协商次月多晶硅买卖价格,新特能源公司同意乌海京运通公司在价格上享受最优客户待遇。

 2、协议执行保证金:乌海京运通公司分批向新特能源公司支付一定的协议执行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协议约定供需量范围内分阶段进行冲抵货款。

 3、结算方式、交货及费用承担:结算方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交货地点以合同执行确认单约定为准;交货方式为新特能源公司送货。

 4、履行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期限内,因乌海京运通公司原因导致采购数量不满足本协议要求、乌海京运通公司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乌海京运通公司将协议项下货物未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任何方式将协议货物流入市场或第三方,视为乌海京运通公司违约,将承担一定违约金。

 (2)本协议期限内,因新特能源公司原因导致供应数量不满足本协议要求、新特能源公司逾期交货,视为新特能源公司违约,将承担一定违约金。

 (3)质量发生争议后,因乌海京运通公司原因造成的,责任由乌海京运通公司承担;因新特能源公司原因造成的,双方可通过退货、换货、调价、解除当月订单等方式解决。

 6、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发生争执,由当事人双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生效及终止: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另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未能全部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当月的《合同执行确认单》。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为三年期日常销售协议,若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公布的2019年1月第四周的多晶硅致密料成交均价人民币7.91万元/吨(含税)测算,协议总金额预计约人民币25.31亿元(含税),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6.61%,公司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本协议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多晶硅产品稳定销售,在协议履行期内可增加新特能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协议履行风险分析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协议无法履行的风险。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9日

 ●报备文件

 1、战略合作买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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